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進一步增強二級建造師的執業能力和整體素質,促進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建市監函〔2007〕43號)的有關規定和自治區人事廳、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印發<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桂人發[2005]68號)、自治區建設廳《關于明確我區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人員注冊管理分工的通知》(桂建人[2006]29號)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二級建造師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繼續教育旨在使二級建造師熟悉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領域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使其法律法規意識不斷得到強化,知識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以促進其綜合素質、執業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確保社會公眾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條 自治區建設廳負責全區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的政策制定、指導和監督。全區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的管理、組織和實施工作委托廣西建設執業資格注冊中心(以下簡稱“注冊中心”)具體負責。
第四條 注冊中心負責編制全區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制訂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方案;組織編寫、審定、配發繼續教育教材。
第五條 二級建造師接受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是二級建造師申請注冊或續期注冊的重要條件之一。二級建造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在注冊期內需完成12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其中60學時為必修課,60學時為選修課,可一次性計算,亦可累計計算。
第六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分六個專業組織實施,即:建筑工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機電及礦業工程專業。
第七條 二級建造師需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如下:
1、取得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者,可自簽證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初始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注冊資格者,需完成自簽證之日至注冊申請之日期間所要求的繼續教育學時,方可申請注冊;
2、已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在注冊周期內需完成規定學時的繼續教育,方可申請續期注冊;
3、被注銷注冊或未能按時辦理續期注冊且被注銷期或未注冊期超過三年以上的二級建造師,申請重新注冊時需完成被注銷期或未注冊期內所規定繼續教育學時,方可申請重新注冊;
4、注冊二級建造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接受120學時繼續教育。必修課60學時中,30學時為公共課,30學時為專業課;選修課60學時中,30學時為公共課,30學時為專業課。二級建造師取得兩個及以上專業執業資格的,除完成原專業周期內的120學時繼續教育之外,還需完成其他項專業的專業課所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新增項注冊專業自增項之日起,三年周期內亦需完成增項專業的專業課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八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必修課程學習以集中脫產學習方式為主,以專家講座或參觀典型示范性工程項目等多種形式為輔進行。
第九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選修課程采取集中輔導、個人自學或網上學習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 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其記錄繼續教育的登記證書是執業人員執業、辦理續期注冊以及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重要依據,由注冊中心統一考核發證。
第十一條 二級建造師參加繼續教育,提高自身的執業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二級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二級建造師必須積極主動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各執業單位有責任為本單位二級建造師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時間以及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其它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二級建造師要遵守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本單位檢查和考核。二級建
造師在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所規定的工資、保險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