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辦發〔2022〕3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擴大有效投資十條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擴大有效投資十條措施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自治區關于穩增長的系列部署要求,堅決扛起“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責任,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項目建設,“兩手抓、兩不誤”,全力打好穩投資增后勁攻堅戰,努力實現投資預期目標,發揮有效投資關鍵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動財政性資金提前發力
(一)加快支付一季度已發行的380億元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確保上半年使用完畢。第二批385億元政府專項債券資金6月底前發行完畢并撥付項目業主單位,力爭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畢。(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二)完善專項債券直達項目機制,按照“穿透式監管”要求做好資金監管,杜絕擠占、挪用以及堵窟窿、還舊賬等違規行為,確保資金盡快撥付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引導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專項債券項目提供配套融資支持,有效銜接信貸資金和專項債券資金,保障專項債券項目建設資金需求。(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保監局配合)
(四)6月底前開展新一輪專項債券項目儲備申報工作,對國家擬新納入專項債券支持范圍的新型基礎設施、新能源等項目,要在8月底前完成盡調入庫。(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五)加強與財政部溝通對接,深入研究改善廣西相關分配因素,全力爭取2023年提前批及全年專項債券額度。(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六)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力爭獲得202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150億元以上,第一時間分解下達投資計劃,督促項目在投資計劃下達3個月內開工建設,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支付,力爭2022年底前中央預算內資金支付率達到85%以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七)自治區根據項目獲得中央資金支持情況,統籌安排自治區各類財政專項資金予以配套支持。(自治區財政廳及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負責)
(八)進一步壓減一般性財政支出,加大財政資金投入項目建設的力度,確保政府出資按施工進度及時足額到位。對自治區已明確出資但資金撥付未按施工進度到位的項目,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牽頭,按既定的資金渠道,在6月底前按項目施工進度足額撥付到位。(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九)6月底前下達2022年70億元自治區鄉村振興專項資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強化招商引資對投資的支撐作用
(十)鞏固和提升常態化駐點招商,落實應對疫情沖擊抓好招商引資工作措施,開展“招商引資政策落實年”活動,舉辦“投資廣西”招商推介活動,推出100個以上“簽約供地即開工”產業招商項目。(自治區投資促進局牽頭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國資委,自治區工商聯等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建立招商引資工業項目前期工作協同推進機制,各級投資促進部門主導項目簽約完成后即移交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重大辦)納入項目儲備庫統籌推進,其中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項目統一移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重大辦),從自治區層面統籌組織開展前期工作,加強針對性協調指導,促進項目盡快落地開工。(自治區投資促進局、發展改革委〔重大辦〕及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依托已建成的標準廠房承接一批東部地區產業轉移項目,謀劃引入機械裝備制造、高端金屬新材料、汽車、電子信息、食品加工等一批行業頭部企業。對2021年底前已建成的標準廠房,力爭2022年底前全部投入工業生產。(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力爭2022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8200億元以上、形成固定資產投資2000億元以上,其中上半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4200億元以上、形成固定資產投資1000億元以上。(自治區投資促進局牽頭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國資委,自治區工商聯等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全力擴大社會融資規模
(十四)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擴大貸款規模,通過“桂惠貸”撬動銀行新增貸款600億元以上,力爭年度新增社會融資規模1500億元。(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保監局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細化“桂惠+”系列財金聯動舉措,下達第二批“桂惠貸”自治區財政貼息資金5億元,探索實施“桂惠貸”重大項目路演融資機制,試行“重大產業項目貸”、“招商貸”等“桂惠貸”特定產品主辦銀行機制。(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牽頭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投資促進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加強企業債、公司債培育發行和上市融資。持續推動桂林、梧州、百色市以及廣西北部灣投資集團、國海證券“三市一企一機構”打造股權投融資創新機制、債券市場服務新模式、企業孵化金融新產品。(廣西證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自治區本級財政實繳出資3億元以上,推動一批產業投資基金、科創投資基金設立并加快投資,支持工業振興、鄉村振興、文旅大健康等重點領域產業企業。(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爭取發行首個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形成存量資產和新增投資的良性循環。(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廣西證監局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繼續在交通、水利、生態環保等重點領域,規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進一步擴大PPP項目投資規模。(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超常規推動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加快建設
(二十)加強與國家相關部委的溝通對接,爭取廣西更多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和國家“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編制廣西基礎設施跨越發展實施方案,積極爭取獲批開展國家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試點。(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分級分類建立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儲備庫,建立前期工作推進臺賬,主動靠前服務指導,督促項目業主單位快報、中介機構快評、職能部門快審,加快推動應開盡開、能開盡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及各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二十二)落實自治區本級不少于4億元、市本級不少于1億元、縣本級不少于2000萬元的年度前期工作經費要求。調整支出預算,進一步增加項目前期經費投入,突出加強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廣西在國家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戰略中搶占先機。(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及各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二十三)充分利用國家發行3000億元鐵路建設債券、2000億元民航發展債券的機遇,積極對接國家相關部委爭取支持,加快推動一批鐵路、機場等項目建設。圍繞國家明確的重點方向,年內再推動一批已納入規劃、條件成熟的水利工程項目開工,因地制宜繼續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推動實施一批能源項目。(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四)將列入廣西基礎設施跨越發展實施方案的基礎設施項目全部納入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范圍,加強統籌推進。(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全面推動停工項目復工
(二十五)全面梳理全區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停工情況,6月底前制定全區推動項目復工總體工作方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六)指導各地分類施策,針對停工項目實際情況,逐個制定復工方案,明確解決難點、堵點的“時間表”、“路線圖”,落實相關單位責任。自治區加強協調調度,力爭所有停工項目盡快復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等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分別牽頭負責)
六、努力優化工業投資能耗保障
(二十七)按照國家下達廣西“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值,采用各市“十四五”規劃地區生產總值增速計算出全區能耗增量,作為全區用能預算安排項目與審批項目的控制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八)對納入各市合理用能預算實施方案且能耗強度低于全區“十四五”新建工業項目能耗強度控制值的項目,審批前不需制定具體能耗落實方案,延后到節能驗收時對合理用能預算方案進行評估優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九)委托各市提前開展項目能評符合性審查,壓實各市初審責任,自治區受理后取消符合性審查,直接開展技術性評審。(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加大節能技術改造和落后產能淘汰力度,為高質量項目騰出發展空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一)繼續積極申請國家重大項目能耗單列,力爭獲得突破。(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二)全面落實國家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原料能源不納入地方能耗雙控考核政策。(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
(三十三)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全面落實房地產調控城市主體責任,支持各地從當地實際出發完善房地產調控政策,因城施策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三十四)圍繞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分期或延緩繳納土地出讓費用、降低限購限售門檻、下調首付比例、提高按揭貸款最高額度、降低按揭貸款利率、給予購房補貼、下放開發資質審批權限、優化住宅用地供應、完善公共配套設施等方面,出臺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自治區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廣西銀保監局、廣西稅務局配合)
八、對標先進進一步優化投資審批和保障服務
(三十五)研究制定廣西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細化政府投資管理的法定職責、程序和機制,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全方位全過程管理,為統籌安排、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提供制度保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六)推動出臺廣西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規定,探索“告知承諾+事中事后監管”模式,發揮區域評估對優化企業投資環境的作用,加快審批進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七)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未作規定的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八)完善環評審批機制,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手續有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部門預先受理和審查,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補正的材料、時限,建設單位將相關材料補正后,審批部門及時出具審批意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負責,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十九)全面加強項目立項和選址選線等前期階段各部門協同會商,加快完成“三區三線”劃定,同步加快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爭取更多項目納入國家保障用地重大項目清單范圍,加快已列入清單項目的用地組卷工作,盡快按程序報批。積極爭取國家年度林地指標、海域使用指標及國家備用定額指標傾斜支持廣西。(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林業局、海洋局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一)加快實施盤活存量土地三年行動計劃,優化重大項目用地服務保障機制,緩交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推動項目早謀劃、早開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二)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由自治區統籌核銷,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區統籌保障林地定額指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自治區調劑安排耕地占補指標。(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林業局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三)扎實落實自治區領導聯系推進重大項目(事項)、區直單位廳級領導聯系推進重大項目責任制,力爭完成年度工作目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重大辦〕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分別牽頭負責)
(四十四)定期開展政金企對接、重大項目專題服務和督導活動,每月組織自治區重大項目和投資服務隊下沉項目一線,主動靠前服務,重點協調解決項目用地用林、資金、用能、環評等要素保障問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重大辦〕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十五)強化依法依規投資入統工作,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指導,落實項目業主單位投資統計的主體責任,提高項目統計人員業務能力,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統計臺賬和佐證資料收集制度,組織項目業主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開展項目投資入統工作,確保如實填報、依法入統。(各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九、優先保障受疫情影響的重大項目生產物資運輸暢通和用工需求
(四十六)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和“動態清零”總方針,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強疫情防控指導,強化企業員工返崗、物流保障、上下游銜接等方面服務,盡量減少疫情對項目施工的影響。(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及各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四十七)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暢政策,全面取消來自疫情低風險地區貨運車輛的防疫通行限制,嚴禁限制疫情低風險地區人員正常流動。對來自或進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地市的貨運車輛,落實“即采即走即追”制度。(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及各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
十、強化正向激勵和落實提醒約談制度
(四十八)對2022年度擴大有效投資工作優異的設區市進行表揚通報,自治區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在原有獎勵資金基礎上增加獎勵資金額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十九)自治區層面掌握的各類財政資金獎補政策要充分體現獎優、獎快原則,加大對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工作先進地區及單位的支持力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及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負責)
(五十)對月度投資增速與既定目標差距較大、問題較多的設區市出具提醒函,對投資增速指標連續兩個月被提醒且排名后2位的設區市進行約談。(自治區“穩投資增后勁攻堅戰”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